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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维护全球气候正义

  • 发布日期: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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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永平 惠利,分别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分中心研究员、碳排放权交易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事业。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碳权利,倡议构建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国作为人口众多和气候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在维护自身碳权利的同时积极承担碳责任,承诺在更短的时间内实现从碳达峰量变到碳中和质变的颠覆性改变,并通过绿色“一带一路”、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中非气候变化合作宣言等渠道,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维护和推动全球气候正义作出独特贡献。

1.全球气候正义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多个条款中隐含式地讨论了气候正义。《京都议定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为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巴黎协定》第一次将气候正义纳入正式文本,但相关条款并没有法律约束力。2022年11月,第27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首次将损失与损害议题纳入大会议程,并就设立损失与损害基金帮助气候脆弱国家更好地应对气候灾难达成协议。2023年3月,联合国通过了一项关于气候正义的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各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提供咨询意见,为维护气候正义,特别是损失与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支持。

全球气候正义问题分歧的核心是国家利益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的冲突,往往会演化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如何分配碳权利、承担碳责任和进行碳赔偿等方面展开的外交博弈。发达国家以本国利益为基础考量气候变化问题,尽可能逃避历史碳排放责任,争取更多的碳排放权利,以及提供更少的碳赔偿。发展中国家则要求享有均等的发展权利,保障其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认为发达国家应减少“奢侈性碳排放”,更快实现碳中和,为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碳排放”留出空间,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气候投融资和技术援助,满足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需求,并对其遭受的气候损失与损害进行赔偿。

2.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中国减排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善全球气候变化,中国功不可没,中国人民功不可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主动承担自身减排责任,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成为发展中国家承担自身碳责任的典范,也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强大动力。2022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51.2%,相当于累计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约63.33亿吨,基本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连续30多年实现“双增长”,成为同期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多的国家,新增森林蓄积量已提前完成2030年目标。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已经连续8年领跑全球,光伏、风电等关键零部件占到全球市场的七成,有效支撑了全球其他国家的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与此同时,中国探索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不仅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也将为全球绿色发展提供新范式。

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新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起目标明确、分工合理、措施有力、衔接有序的“1+N”政策体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一是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控制并逐年收紧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双高”行业准入门槛。二是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内燃机系统节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热电联产等九大重点节能工程,全方位提高“双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三是通过完善绿色采购、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等激励机制,构建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与企业主导的三位一体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发展模式,引导供应链相关企业提升工艺水平、优化用能结构,基本实现了制造业的绿色转型。四是通过税收、补贴和绿色基金等方式引导企业积极采用绿色低碳技术,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丰富绿色债券与绿色保险产品,为中小企业绿色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供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五是积极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重点企业节能减排行为的改变,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有效促进了能源结构优化和生态保护补偿。

推进和实施适应气候变化重大战略,努力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把主动适应气候变化作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强化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努力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和水平。推进和实施适应气候变化重大战略,编制完成《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开展重点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制定《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等专项文件;推进农业、林业、草原、水资源和公众健康等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强化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调查和评估,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综合风险防范体系。近年来,中国选取28个城市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完成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5000多项,实现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全国县(区)全覆盖。

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动能源转型。中国把推动能源发展和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实施能源扶贫工程,发挥能源基础设施和能源供应服务在扶贫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扶贫减贫融合发展,将产业振兴与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建设相结合。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10万个村拥有村级电站,全国光伏扶贫量达到1865万千瓦,村庄平均收益20万元左右,为设立公益性就业岗位、实施小型公益项目以及开展小微奖励补助提供重要保障。中国牢固树立能源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理念,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用能、贫困人口用能作为能源发展的优先目标,加强能源民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能源普遍服务水平,推动能源转型。

3.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中国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对话交流与务实合作,建设性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强全球气候治理凝聚力,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凝聚基于碳权利、碳责任和碳赔偿有机统一的行动共识,将气候正义关切转化为实际的气候行动,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体现了中国的责任担当。

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作为《巴黎协定》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中国始终坚持多边主义,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所确定的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积极与相关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开展气候变化对话交流与务实合作,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和77国集团共同推动设立损失与损害基金,标志着气候正义的进程往前迈进了一大步。中国积极协调“基础四国”“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非洲集团”以及“77国集团和中国”立场,同时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对话沟通,督促发达国家尽快履行出资义务并设定新的筹资目标。

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中国积极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十百千”倡议和“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推进低碳示范区建设,帮助有关国家提高预警监测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小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内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高他们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降低气候变化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和风险。截至目前,中国已与38个发展中国家签署45份气候变化合作文件,实施3个低碳示范区建设项目,开展42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为12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培训。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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